(2017)湘0524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华英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英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刑初12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华英,女,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中专文化,医务工作者,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冈市,现住武冈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3月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华英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湘05刑他字第9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琼、被告人张华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华英系医务工作者,2015年3月至今在武冈市龙溪镇塘田村经营卫生室。2015年6月至10月,邓某(已判决)假冒湖南科瑞鸿泰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向张华英推销包装上标有食字号、主治风湿功能字样的“蝮蛇玉竹胶囊”,张华英没有核实邓某的《药品经营许可证》《GSP从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商营业执照》、销售药品资质等手续、证件,明知邓某推销的“蝮蛇玉竹胶囊”是假药,还先后以16元人民币/盒的价格从邓某手中进购“蝮蛇玉竹胶囊”74盒,尔后以28元人民币/盒的价格销售给前来看病的村民,销售总额约为人民币2072元。经邵阳市假劣药品认定委员会认定:“蝮蛇玉竹胶囊”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华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华英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指定管辖批复、受理登记表、传唤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函、情况说明、假劣药品认定书复印件、销售清单、照片等书证;证人刘某、张某、丁某的证言;另案犯邓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张华英检举刘某某违法犯罪,并提供违法犯罪人员刘某某的具体地址,为公安机关破获其他犯罪案件起了关键作用。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华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有陈述,并有武冈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有被告人张华英的举报笔录和被抓获的犯罪人员刘某某的讯问笔录及逮捕证佐证,可以认定。2、被告人张华英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张华英进行考察,认为张华英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本院对张华英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武冈市社区矫正机构的社区矫正评估报告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英明如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华英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华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华英归案后,提供线索,为公安机关破获其他犯罪案件起了重要作用,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华英在侦查机关已被取保候审,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张华英适用社区矫正,故可对被告人张华英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华英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张华英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张华英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彭洪林人民陪审员 刘光武人民陪审员 覃和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 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