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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怀常与曲士美、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张家大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常,曲士美,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张家大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547号原告:张怀常。被告:曲士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德(系被告曲士美儿子),住黄岛区。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张家大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解素花,村主任。原告张怀常与被告曲士美、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张家大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张怀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2亩土地;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小麦损失17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张家大庄村民委员会于2000年因植桑养蚕调整土地。2016年9月30日,被告曲士美无故将原告种植的1.2亩小麦铲除并强占原告土地,原告当季小麦损失1700余元。原告多次与被告曲士美协商归还该1.2亩土地及赔偿事宜,被告曲士美以各种理由拒绝。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系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张家大庄村民委员会调整本村众多农户的土地产生的纠纷,该纠纷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怀常的起诉。原告张怀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清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