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300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苟某某与贡某某、完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3001执8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苟某某与被执行人贡某某、完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甘300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贡某某、完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苟某某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共计143390.17元(被执行人贡某某赔偿101537元,被执行人完某某赔偿41853.1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贡某某赔付申请执行人3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完某某赔偿25000元,共计赔偿60000元整,现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领取完全部案款。本院认为,(2016)甘3001民初63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苟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00元已由被执行人完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我院(2016)甘300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