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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梭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陈敏、兴国昌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85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兴国昌泰服饰有限公司,陈敏,广州市金梭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国昌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法定代表人:陈敏。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敏,曾用名陈接祥,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金碧六街**号****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金梭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翠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凤香,广东粤鑫(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兴国昌泰服饰有限公司、陈敏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9933号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兴国昌泰服饰有限公司、陈敏上诉称:一、上诉人陈敏在案涉《加工合同》中的签名是履行上诉人兴国昌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该《加工合同》也是由上诉人兴国昌泰服饰有限公司履行,因此,上诉人陈敏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裁定以上诉人陈敏的户籍地为由驳回其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二、上诉人兴国昌泰服饰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为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红门工业园,案涉《加工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接受货币方是上诉人兴国昌泰服饰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9933号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广州市金梭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陈敏的户籍地址为本市海珠区金碧六街10号2302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敬芬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瑞丹林恩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