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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于海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40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烁,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媛,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龙,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木头营子乡沙根村,其他自然详情况不详。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海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9元,邮寄费40元,合计2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立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