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东阳市飘蝶服饰有限公司、王文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阳市飘蝶服饰有限公司,王文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3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阳市飘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中山社区下益塔村关山路75-5号。法定代表人:骆伟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建军,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文,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再审申请人东阳市飘蝶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5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东阳市飘蝶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以“已与王文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且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东阳市飘蝶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阳市飘蝶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侯 洁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