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7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树芳贪污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黑07刑申14号刘树芳:你为贪污罪一案,对本院(2002)伊刑再字第2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1、认定贪污的工票l000元,实际已支付给本单位会计杜淑芝家维修房屋工时费,该费已给付韩应德;2、认定贪污2000元,实际已付给县良种场的金立冰作单位应承担的招待费用;3、认定贪污1000元,实际给县财政局秦其余300元,市种子公司会计刘彩霞100元,给汤旺河农委彭延明送礼,出国办护照用掉400元,买香烟招待客人l00元。应改判申诉人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再审认定你时任嘉荫县种子公司期间,于1990年4月至1992年10月,通过辽宁省台安县种子公司副经理孙平,三次提取本单位应收大豆款,除为本单位处理费用支出外,剩余4000元占为己有。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本院认定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赃款4000元予以追缴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