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字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冯道卷与冯吉荣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道卷,冯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589号申请执行人冯道卷,男,汉族,出生于1940年10月1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委托代理人冯吉兰,女,汉族,1982年7月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被执行人冯吉荣,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6月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本院在执行冯道卷申请执行冯吉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吉荣已履行了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冯道卷返还了自留地0.155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1796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福 建人民陪审员 周��义人民陪审员 李 富 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慈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