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与陈某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陈某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385号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206号山水御园3幢1层。负责人:朱长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玉英,女,汉族,1965年6月28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燕菲,女,汉族,1990年12月10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某兴,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与被告陈文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丽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