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魏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1178号原告魏某,女,1987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赵某,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赵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庆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