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魏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1178号原告魏某,女,1987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赵某,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赵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庆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