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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吴国华与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华,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423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华,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李小平,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涟源市。本院依据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平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一、由李小平偿还吴国华借款本金59万元。二、由被执行人李小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国华催讨借款产生的合理费用1万元。三、申请执行人吴国华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4850元。但被执行人李小平至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59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小平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国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吴国华与被执行人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