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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0923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方永福与刘少梅、王德常、安化德常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永福,刘少梅,王德常,安化德常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839号申请执行人方永福,男,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刘少梅,女,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江南镇。被执行人王德常,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江南镇。被执行人安化德常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江南镇。法定代表人刘少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方永福与被执行人刘少梅、王德常、安化德常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湘0923民初11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少梅、王德常、安化德常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204266元及其他相关费用。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少梅、王德常、安化德常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后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也没有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车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少梅、王德常、安化德常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方永福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阮碧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