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7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162号原告:天津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四号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翠亨村*座31门***室。原告天津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鲁振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