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永欣与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欣,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欣,男,1961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鑫,男,1987年5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永欣与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鑫所有的位于宝丰县某住宅小区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李鑫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鑫所有的位于宝丰县某住宅小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韩红光审判员 张跃勇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帝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