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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永欣与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欣,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欣,男,1961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鑫,男,1987年5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永欣与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鑫所有的位于宝丰县某住宅小区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李鑫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鑫所有的位于宝丰县某住宅小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韩红光审判员  张跃勇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帝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