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辖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吴敏与哈尔滨市潮流有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瑛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7民辖3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敏,哈尔滨市潮流诱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瑛琪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辖37号原告:吴敏,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号恒运大厦*座****室。被告:哈尔滨市潮流诱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六大道民生尚都祥园24栋02号门市。法定代表人:赵瑛琪,经理。被告:赵瑛琪,男,1991年5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号*单元***室。原告吴敏与被告哈尔滨市潮流有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流公司)、赵瑛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吴敏诉称,2015年5月4日,其与潮流公司签订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安街14号门市(烧烤店)的《装饰装修合同》,施工期间潮流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至今仍未完工,致使烧烤店不能营业,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施工的各项与原施工效果图不符,质量也与合同的约定不符,故其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潮流公司给付违约金25025元;2、赔偿相关经济损失43928元;3、赔偿再次违约承诺款122500元;4、返还施工工程款64344元,总计255797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吴敏与潮流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故本案应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15年8月24日裁定: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1月19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吴敏与潮流公司签订的是装饰装修合同,装饰装修合同无法律规定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亦没有法律规定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错误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房屋装饰施工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故本案依法应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景学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