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杨某某赌博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61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某某赌博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苏0116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移送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发现其中国工商银行泗洪支行账户内有存款7757元,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将该款项扣划;发现其中国农业银行泗洪县支行账户内有存款1262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泗洪青阳镇营业所账户内有款项37388元、中国银行泗洪青阳路支行账户内有存款2865元,本院均于2017年3月29日将该款项扣划;发现其中国农业银行天津静海开发区支行账户内有存款6909元,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将该款项扣划;后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杨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刑事罚金义务,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后,除本院已扣划的部分存款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6执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启洽代理审判员 沈 力代理审判员 黄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