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钭卫平、杨树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钭卫平,杨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钭卫平,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杨树伟,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钭卫平与被执行人杨树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2执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梅克附:裁判文书使用法律条文依据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