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墩上支行与章卫国、唐兆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墩上支行,章卫国,唐兆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3904号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墩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负责人:杜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凯亮,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艳婷,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章卫国,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唐兆云,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墩上支行与被告章卫国、唐兆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墩上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墩上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墩上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