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昆明昆钢装饰福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昆钢装饰福利有限公司,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号申请执行人昆明昆钢装饰福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宁市。被执行人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关于昆明昆钢装饰福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昆明昆钢装饰福利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76060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00156.37元,诉讼费38088元,执行费40387元,共计4639236.37元。该案执行过程对被执行人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车辆信息等财产状况予以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位于云南昆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639236.37元予以查封冻结,已将被执行人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工程款正在审计阶段暂时无法支付,该案审限内暂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昆明昆钢装饰福利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