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24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玉平与葛乐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平,葛乐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3405号原告:张玉平,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葛乐新,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张玉平与被告葛乐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玉平负担。审 判 长 刘威威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