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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俊斌申请郑富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俊斌,郑富强,王俊斌,郑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财保125号申请人:王俊斌,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郑富强,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申请人王俊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富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申请人王俊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俊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富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王俊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凡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宏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