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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30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奇奇与简海全、简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奇奇,简海全,简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087号之一原告:杨奇奇,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闽成,漳州市芗城区金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简海全,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简爱琴,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杨奇奇与被告简海全、被告简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杨奇奇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奇奇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奇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7130元,减半收取计8565元,由杨奇奇负担。审 判 长  王伟英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敏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