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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亚文与金正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文,金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8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亚文。被执行人金正英。张亚文与金正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金正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亚文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9786.36元。案件受理费1623元,鉴定费1600元,共计3223元,由被告师鹏利、金正英各承担1611.5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正英银行存款1146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