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勇与尤文田李宗银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勇,尤文田,田天贵,夏云芝,湖南英浪兴投资有限公司,吴绍林,金兆全,李宗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勇(系田天贵之子),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巨柏,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文田,男,194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伦,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兴宝,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田天贵,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审被告:夏云芝,男,194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审被告:湖南英浪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邱杰英,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吴绍林,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审被告:金兆全,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审被告:李宗银,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上诉人田勇因与被上诉人尤文田、原审被告田天贵、夏云芝、湖南英浪兴投资有限公司、吴绍林、金兆全、李宗银侵害企业投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5)巫法民初字第0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当事人新提供的证据,表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基于本案实际情况,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5)巫法民初字第014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龙江莉审判员 李洪武审判员 向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