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执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爱明与于文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明,于文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579-1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明,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于文卫,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王爱明与于文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文卫在中国工商银行砀山支行13×××60账户的存款3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万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