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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爱明与于文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明,于文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579-1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明,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于文卫,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王爱明与于文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文卫在中国工商银行砀山支行13×××60账户的存款3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万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