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风光、韩雪等与王秀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光,韩雪,王秀章,天津中正新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1063号原告:李风光,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艺安居家装饰有限公司电工,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宗玉,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雪,女,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宗玉,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章,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监护人刘某(夫妻关系),女,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铭锋泰和房屋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利民(与监护人刘某系同事关系),男,天津铭锋泰和房屋咨询有限公司法务,住天津市红桥区。第三人:天津中正新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40号。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李风光、韩雪与被告王秀章、第三人天津中正新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风光、韩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王秀章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XXX房屋底档,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保单号:PZDM201712010000000096)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风光、韩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王秀章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怒江里XXX房屋的产权转移,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庞智慧书 记 员 王 婉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