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淅川县航运公司与淅川县地方海事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航运公司,淅川县地方海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6行初29号原告淅川县航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金河镇。法定代表人薛清理,该公司经理。被告淅川县地方海事局,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香花镇宋岗。法定代表人李文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俊,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航运公司诉被告淅川县地方海事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因原告淅川县航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主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淅川县地方海事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航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航运公司撤回对被告淅川县地方海事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淅川县航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全世昌审 判 员 白 淼人民陪审员 时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坤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