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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慧、雍俊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慧,雍俊生,吴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646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1659号。法定代表人:孙晓,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芳芳,该行职工。被告:徐慧,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雍俊生,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吴敏,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军,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慧、雍俊生、吴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被告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喻 静人民陪审员  薛玉华人民陪审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