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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廖某与襄阳恒力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襄阳恒力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83号申请执行人:廖某。被执行人:襄阳恒力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廖某与襄阳恒力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岀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超过执行期限六个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正友审判员  孟庆平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詹忠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