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廖某与襄阳恒力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襄阳恒力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83号申请执行人:廖某。被执行人:襄阳恒力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廖某与襄阳恒力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岀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超过执行期限六个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正友审判员 孟庆平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詹忠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