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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小信与翟锦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信,翟锦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522号原告李小信,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翟锦华,男,汉族,1991年3月12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信与被告翟锦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新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