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小信与翟锦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信,翟锦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522号原告李小信,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翟锦华,男,汉族,1991年3月12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信与被告翟锦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新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