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苟帅诉被告扎西拉布、布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民初466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帅,扎西拉布,布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466号原告:苟帅,男,199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扎西拉布,曾用名李志刚,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孜县人,住四川省甘孜县。被告:布日,曾用名西绕,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康定县人,住四川省康定县。原告苟帅诉被告扎西拉布、布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苟帅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帅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帅撤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苟帅负担。审判员 刘冬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