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吴正君与宜宾市德才和综合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君,宜宾市德才和综合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正君,男,194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宜宾市德才和综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黄修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正君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宜宾市德才和综合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前进路323号1幢-1层的房产。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宜宾市德才和综合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修睦,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立案侦查,所涉财产均被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