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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崔宝生、李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宝生,李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2627号申请执行人崔宝生,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书军,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崔宝生与被执行人李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116民初46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宝生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社保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6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代理审判员  鲁 滕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