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崔宝生、李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宝生,李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2627号申请执行人崔宝生,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书军,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崔宝生与被执行人李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116民初46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宝生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社保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6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代理审判员 鲁 滕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