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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溆民一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蒋刚祥、舒小花与被告溆浦县仲夏乡红花园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刚祥,舒小花,溆浦县仲夏乡红花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溆民一初字第1244号原告:蒋刚祥,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原告:舒小花,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共同委托代理人贺建平,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溆浦县仲夏乡红花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勤俊,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刚祥、舒小花与被告溆浦县仲夏乡红花园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蒋刚祥、舒小花于2017年4月24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刚祥、舒小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蒋刚祥、舒小花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韦建玲人民陪审员  贺吉发人民陪审员  廖菊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