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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亦蓁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巩丽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亦蓁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巩丽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亦蓁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含笑路80号A栋1103A室。法定代表人:俞蓓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丽秋,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上诉人上海亦蓁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47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亦蓁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海亦蓁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总部和实际经营地、合同的履行地均在上海市闵行区。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亦蓁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海亦蓁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故其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