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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于锁锁与蔺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锁锁,蔺关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052号原告:于锁锁,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告:蔺关平,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锁锁与被告蔺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锁锁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锁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锁锁负担。审判员 许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百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