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黄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黄芳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7民初24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英,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该公司员工。被告:黄芳菊。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英、陈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芳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芳菊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15000元;2.判令被告黄芳菊支付违约金1500元;3.判令被告黄芳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9000元(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2月16日,并要求被告黄芳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黄芳菊承担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事实和理由:垫付宝是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推出,为参与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个人在垫付宝网站注册会员后,网站上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其且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会员名下或会员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车辆做担保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凭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垫付消费款项。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其垫付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项如数归还。逾期,则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15年4月9日,被告黄芳菊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04634394065831后,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及如前所述的担保函件。2015年4月13日,被告黄芳菊在垫付宝另一会员处消费15000元,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黄芳菊垫付了该消费款项。之后被告黄芳菊逾期拒不偿还该款。被告黄芳菊未作答辩。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黄芳菊未出庭予以质证。本院经审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其所诉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4月9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芳菊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及担保函件,该合同约定被告黄芳菊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授予被告黄芳菊垫付宝账户及一定的信用额度,用于被告黄芳菊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消费使用。被告黄芳菊在会员使用额度内进行消费,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黄芳菊向卖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被告黄芳菊应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足额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还款。逾期则按欠款总额的10%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按每日1‰的标准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滞纳金。2015年4月13日,被告黄芳菊在同为垫付宝会员的案外人黄昊利处消费15000元,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扣除黄昊利应缴纳的服务费后为被告黄芳菊垫付了消费款。至账单还款日即2015年4月25日,被告黄芳菊并未按约定还款。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黄芳菊按合同履行偿还垫付款及相关违约金、滞纳金的义务,被告黄芳菊至今仍未依约履行。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并非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其开办的垫付宝网站与注册会员之间的消费垫付业务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为民间借贷关系,受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调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通过在原告设立的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该网站“垫付宝”会员。被告作为会员有自己在垫付宝网站的账户即垫付卡卡号,该账户是被告在垫付宝网站(包括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被告成为“垫付宝”会员后,可在“垫付宝”其他会员进行服务或消费交易。交易发生后,所产生的交易费用由原告向卖方会员支付。被告须在网站自动生成的还款日前归还垫付款。如不按期归还,则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双方对于被告消费、原告垫付、被告归还垫付款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合约还约定:乙方(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原告)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和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前,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该条款约定了违约金及滞纳金,实质是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约定利息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调整。现查明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已超过年利率24%。据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垫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期归还垫付款,应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芳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被告黄芳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飚审 判 员 孙文富人民陪审员 朱文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娜附一、本案证据目录清单: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居民身份证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诉讼主体适格;2、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承诺函、授权书、垫付宝交易协议及垫付宝注册页面、会员照片、合约照片各一份,拟证明被告是自愿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及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垫付宝交易明细表、垫付宝欠款明细表、付款明细、现金管理交易凭证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垫付消费款。附二、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三、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