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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玉合申请执行解伟、曲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合,解伟,曲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合,男,汉族,1969你那1月27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解伟,男,汉族,1981年4月29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被执行人曲波,男,汉族,1957年4月8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刘玉合申请执行解伟、曲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伟& # xB;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一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