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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吉士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吉士英,吉焕立,李泽健,张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338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星沙经济开发区远大二路泉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群,总经理。被执行人吉士英,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吉焕立,女,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李泽健,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红燕,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士英、吉焕立、李泽健、张红燕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吉士英、吉焕立、李泽健、张红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士英、吉焕立、李泽健、张红燕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