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与关天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关天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490号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武,理事长被告:关天武,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关天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永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运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