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6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润溥与薛传亮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润溥,薛传亮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621号原告:孙润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震雨,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波,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传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润溥与被告薛传亮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润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润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润溥负担。审 判 长  郭 政代理审判员  张安常人民陪审员  谢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振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