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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唐某、唐某甲与被告高某某、马某某、陕西省榆林市东昇汽贸有限公司陕西省榆林市新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唐某某,唐甲,高某某,马某某,榆林市东昇汽贸运输有限公司,榆林市新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890号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47年10月20日,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桥亭乡X村X社,住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沙溪坝。委托代理人涂鸿君,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75年7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桥亭乡X村X社,住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沙溪坝。原告唐甲,男,生于1975年1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桥亭乡X村X社,住南江县南江镇黄金社区。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71年8月27日,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X村X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佳县X村。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28日,公民身份号码612729197206285119,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X组。被告榆林市东昇汽贸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郭家伙场第一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告榆林市新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亮馨园小区1号楼B座,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公路勘察设计院商业楼),负责人琚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保险公司大厦,负责人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唐某某、唐甲与被告高某某、马某某、榆林市东昇汽贸运输有限公司、榆林市新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唐某某、唐甲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唐某某、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唐某某、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齐东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