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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谢甜与刘散明、娄底市娄星区国家税务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甜,刘散明,娄底市娄星区国家税务局,肖蔚红,刘君,黄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36号原告谢甜,女,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刘兴国,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散明,男,汉族,1956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娄底市娄星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白塘路3号。机关法人李曙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流波、王斌,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蔚红,男,汉族,1989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刘君,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黄俊,男,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5,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甜诉被告肖蔚红、刘散明、刘君、娄底市娄星区国家税务局、黄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甜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甜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甜撤回对被告肖蔚红、刘散明、刘君、娄底市娄星区国家税务局、黄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谢甜承担。审 判 长  陈 容人民陪审员  李世华人民陪审员  邹黎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珊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