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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雅德琳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胶带输送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雅德琳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市胶带输送机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2402号原告:沈阳雅德琳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050791584F。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戈丽,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阳市胶带输送机厂。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中珉。原告沈阳雅德琳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胶带输送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赵金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3406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及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机两台,合同总价13406元。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未支付货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属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沈阳市沈北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靳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彤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