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某1、姚某2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某1,姚某2,张某某,姚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6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某1,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王育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文,上海王育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某2,女,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女,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某3,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再审申请人姚某1因与被申请人姚某2、张某某��姚某3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某1申请再审称,涉案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安置补偿款与安置面积都是安置补偿利益,两种处置方法具有同等性。原判有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和解协议分配的标的是当事人父母的遗产,即姚文和徐佑芳在地上建筑物中的权益可作为遗产进行析分。但姚文和徐佑芳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前已死亡,被拆迁人姚某3户选择的补偿安置是货币补偿和易地新建房屋,由于安置面积是对宅基地房屋使用权人的补偿,姚文和徐佑��既已过世,无权再获得此补偿,只应有相应的货币补偿。原判基于此事实,认定姚某3、姚某1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分配的安置面积,是对遗产标的存在误解,进而判决姚某3给付姚某1人民币91,175元,符合法律规定。姚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惠开磊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