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天林与陈川、陈树华、李凤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天林,陈川,陈树华,李凤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付天林,男,生于1990年9月1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庆,安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执行人:陈川,男,生于1982年6月4日,藏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陈树华,女,生于1959年9月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李凤清,女,生于1956年9月9日,藏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天林与被执行人陈川、陈树华、李凤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川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付天林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树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李凤清以其位于安岳县的房产价值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陈川、陈树华、李凤清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陈川、陈树华、李凤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川、陈树华、李凤清在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付天林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查询结果。现被执行人陈川、陈树华、李凤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付天林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川、陈树华、李凤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付天林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书面说明正与被执行人陈川、陈树华、李凤清协商处理,故申请暂不查封和处置被执行人李凤清的房产,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1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付天林与被执行人陈川、陈树华、李凤清协商无果时,申请执行人付天林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