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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蒋洪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4刑初274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蒋洪 出生日期 1989年11月23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户籍 四川省自贡市 前科情况 2016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8月28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情况 因涉嫌盗窃,2017年1月11日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经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郫县看守所。 公诉机 关 指控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郫检公诉刑诉(2017)266号 指控 事实 2016年12月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蒋洪携带改刀等作案工具在郫县安靖镇土地村“天海网咖”网吧楼下将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安尔达牌电瓶车盗走。 2016年12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蒋洪被郫县公安局民警挡获。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解 意见 被告人蒋洪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无辩解意见发表。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洪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蒋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蒋洪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 蓉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