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临盘银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盘银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79号申请执行人:临盘银通手机大卖场,住所地:临邑县。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住所地:临邑县迎宾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张书利,总经理。临盘银通手机大卖场申请执行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德州仲裁委员会德仲裁字(2013)第180号裁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执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波审 判 员 赵宝栋代理审判员 包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世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