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区支行诉中审公司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区支行,湖北中审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湖北省华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樊强功,窦涛,陈少兵,杨卫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258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高新支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刚,农行高新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瑞,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湖北中审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审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樊强功,中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省华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闫有福,华凯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樊强功,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窦涛,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被申请人:陈少兵,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被申请人:杨卫萍,女,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申请人农行高新支行与被申请人中审公司、华凯公司、樊强功、窦涛、陈少兵、杨卫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农行高新支行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审公司、华凯公司、樊强功、窦涛、陈少兵、杨卫萍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具体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审公司、华凯公司、樊强功、窦涛、陈少兵、杨卫萍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少兵所有的车牌号为FFD1**的别克小型汽车、车牌号为FAU0**的上海别克小型汽车、车牌号为FND7**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三、冻结被申请人陈少兵所持有的襄阳陈少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8.6842105%的股权。同时,申请人农行高新支行愿以同等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农行高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审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湖北省华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樊强功、窦涛、陈少兵、杨卫萍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陈少兵所有的车牌号为FFD1**的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FAU0**的上海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FND7**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三、冻结被申请人陈少兵在襄阳陈少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88.6842105%的出资份额即337万元的出资份额;四、以上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审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湖北省华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樊强功、窦涛、陈少兵、杨卫萍的财产价值总和以不超过140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提出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审判长 苏 俊审判员 周建军审判员 陶华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