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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17)2248颜磊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磊,朱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248号申请人:颜磊,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朱士军,男,194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颜磊起诉朱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对朱士军的银行存款9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颜磊以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颜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士军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国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威 来源: